餐飲建筑防火案例分析
時間:2019-08-08 閱讀:595次來源:本站
一、情景描述
某大型餐飲建筑地上6層、地下1層,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為4m,建筑高度為24m,框架結構,地上建筑耐火等級二級、地下室耐火等級一級,每層建筑面積均為4000㎡,主要使用功能為廚房、包房和宴會廳。該建筑在地下一層和地上三、六層各設1個廚房,均通過1個燃氣管井供氣,均使用天然氣燃氣炊具,均未設外窗。該建筑的包房和宴會廳均具有卡拉0K功能。該建筑的地下一層至地上六層設有一個中庭,中庭底部投影建筑面積為200㎡,除首層以外的其他各層中庭的周邊均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該建筑地下一層劃分為5個防火分區,首層至地上六層每層均劃分為1個防火分區。該建筑按有關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配置了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及器材。
二、分析要點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內容:
根據使用用途、建筑高度,分析情景描述中大型餐飲建筑的建筑分類,并分析該餐飲建筑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中庭、平面布置、室內裝修、燃氣廚房及燃氣管井按照相關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的規定,應采取哪些建筑防火技術措施。
三、關鍵知識點及依據
(一)建筑分類
情景描述中的大型餐飲建筑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該建筑應為多層公共建筑。
(二)耐火等級
重要公共建筑均是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生活保障的重要建筑,或者文化、體育建筑或人員高度集中的大型建筑,這些建筑發生火災后如不能盡快恢復或為火災撲救提供足夠的安全時間,則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情景描述中的大型餐飲建筑應為重要公共建筑,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規定,該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上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三)防火分區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該建筑地下一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地上各層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500㎡。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1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倍計算。
(四)中庭
該建筑內設置中庭,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因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房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
3)中庭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設置排煙設施。
(五)平面布置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該建筑具有卡拉0K功能的廳、室布置在地下一層和地上四層至地上六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每個廳、室的建筑面積均不應大于200㎡,并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每個廳、室的疏散門均應設置乙級防火門。
3)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的規定設置防煙與排煙設施。